1.火车站按业务量,地理条件分为特、一、二、三、四、五等站。
2.核定车站等级可考虑车站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和运输布局的需要,如首都,中央直辖市及个别省会所在地的车站,可酌定为特等站;省会所在车站及重要的国境站、口岸站,可酌定为一等站或二等站;工矿企业比较集中地区的车站及位于三个方向以上并担当机车更换,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可酌定为二等站或三等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