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皇帝为什么会经常赦免罪犯却隐诛大臣?
汉朝皇帝为什么会经常赦免罪犯却隐诛大臣?这是很多读者都特别想知道的问题,下面知秀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感兴趣的朋友就一起看看吧。
一、汉代赦免制度实行的必然性
1、经济根源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制的民主与进步;同时法律的颁行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律令的颁行合理与否、执法官员的工作效率如何、乃至决狱时间的选择等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因此,赦令颁行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封建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将两汉时期经济的发展趋势与赦令颁行的次数相对比发现:
在王朝建立之初为恢复经济,赦令颁行的次数要多些,经济发展顶峰的武帝时期赦令颁行次数最多,此阶段赦令颁行的次数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而在王朝末年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挽救统治,赦令的颁行也相对要多些,此阶段赦令颁行的次数与经济发展水平成反比。
汉朝相继出现了文景之治、武帝时期的大一统、光武中兴的盛世局面,此时政治清明、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在此和谐的环境下律令必然多些宽简、少些严苛。而在王朝统治末期经济衰退、阶级矛盾尖锐,统治者为应对统治危机往往滥行赦免,故出现赦免次数增多的特点。
2、政治根源
汉代赦免制度是皇帝“德政”的体现,形式上是对犯罪者的宽宥,而实际上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汉代是法制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刑罚从残酷走向轻缓的必经阶段。
刑罚轻缓化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法制的进步,而赦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刑罚轻缓化,甚至是刑罚轻缓化发展历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此,严酷的法律与宽容的赦免之间形成了互补关系。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开端,政治制度的草创时期。
皇帝建祚登基、立太子、立皇后等皆为国家大事,由此彰显皇帝的恩德、谋求民众的爱戴,决定了皇帝因国家政事而行赦免,而践祚赦、立后赦、建储赦、大丧赦等以昭示天下的方式,强化了封建皇权,巩固了封建统治。
改元赦则体现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赦免制度是统治者德政的体现,是对犯罪人的宽容,汉朝之所以会反秦律之严苛而行德政,这与统治者治国思想的变化密不可分。
汉朝治国思想由秦朝以法治国到以德治国的变化决定了刑罚轻缓化。汉代从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到董仲舒新儒学的变化,为君权神授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同时为赦令的颁行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二、汉朝赦免制度的思想基础
1、“德主刑辅”的仁政思想
董仲舒认为德教应该成为治国的主要手段,治国绝不可以专任刑罚,但他也并不否认刑罚的作用,刑罚可以作为德教的辅助。因此,为顺应天道,德主刑辅、大德小刑才是最好的选择。
“德主刑辅”的理论要求统治者减少刑罚,施行仁政。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中国古代诸朝大多具有重刑主义的传统,而且汉承秦制,汉朝大规模承袭秦律来治理国家,汉朝的法律总体上来说也是十分严酷的,百姓稍有不慎就会身陷囹圄。
出于宣扬仁政的需要,汉朝诸帝通常将发布赦令看作是仁德之举,特别是大赦,只需皇帝的一纸赦令,就可以使许多人的罪行得以完全解除,获得新生,达到“荡涤秽恶”、“与民更始”的目的。
可见,制定的法律本身比较严酷,君主之仁德往往只好借助施行赦免来体现了。而且,正是因为对赦免制度加以策略性地运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汉律的严苛,使得汉朝冷酷的法律世界中平添了几许温情,也为专制权力披上了一件仁慈的外衣。
汉朝赦免活动的盛行自然有其社会现实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其也具有深刻的思想根源。
在儒家思想盛行的汉朝,被视为可以表现仁政、德治的一种手段的赦免制度,确实是承载了统治者太多的美好愿望,其在汉朝之所以成为典制而此后历经诸代不废也因此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落脚点。
2、儒家民本思想
汉朝统治者在加强君主集权的同时也一直未摒弃民本思想,而民本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汉朝统治者的行为和治国举措。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君主们常下诏罪己,说一些重民、恤民的话,并颁布一系列进行社会改良的惠民政策。
施行赦免当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很多赦令诏书中有“其赦天下,与民更始”之类的话语,反映出统治者赦免是为了达到与民更始的意图。汉朝的大赦时间是带有选择性的。
究其现实方面的原因,那就是促进农业生产。作为一个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汉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
而春夏正是阳气旺盛、万物生长的季节,在这一时间施行大赦,释放众多囚徒,可以使他们荡涤秽恶,回归到农业生产中,明显带有助农、惠民之意。而且,汉朝也有专为农而施行赦免的。
三、汉代赦免制度利弊的评价
1、应对政治危机
汉代赦免制度的实行有深刻的政治根源,而赦令的颁行对政治的稳定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处理是否得当,决定着汉政权的稳固与否。赦免制度作为一种怀柔手段,可不废一兵一卒,应对政治危机,促进社会和解。
当国家遭遇政治、军事危机之时,赦令的下达则具有瓦解叛军,拉拢人心的作用。赦令中对妖言罪的赦免可挽救思想意识不同者,使其为己所用。而对党人的赦免则有利于拉拢异己,使其感恩戴德,为国所用。
当国家出现自然灾害之时,赦令的下达则是国家减灾救灾的重要举措。可以达到安抚灾民,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赦令诏书的下达对百姓而言,无疑是欢欣鼓舞的大事,因而会出现“民虽老羸疾,扶杖而往听之”的场面,终于摆脱了囹圄桎梏,重见光明与自由,多数人心存感激,重新恢复自由的这些人对来之不易的生活定是万分珍惜,对皇帝更是感恩戴德。
他们对自己的新生活,必将认真规划和勤奋劳作,这从侧面也促进了社会进步、经济繁荣、国家安定,这较严酷的刑罚来说更能起到感化救人、繁荣国家、润物无声的多重功效。
2、不利社会稳定
汉代赦令的下达多遵循“乱世赦多,盛世赦少”的规律,当国家兴治之时,赦免的施行有布施众生之意;而当国家动荡之时,赦令就成了维护统治的救命稻草。
当统治者无力改变这种情形,就出现了乱政的情况,造成社会更乱,进而导致封建王朝的灭亡。
发展至今的赦免制度,逐渐完善并渐趋制度化,而汉代作为赦免制度的探索时期,其存在弊端在所难免。频繁赦免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赦免制度的颁行要坚持适度原则。
结语:
汉代也是赦免制度的探索时期,存在不足与弊端在所难免,正确认识汉代赦免制度的功能与弊端,有助于正确评价这一制度,并为历代统治者治国施政提供了借鉴,对充实和完善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