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可判死刑:这3个案例希望大家能重视
近日,因深圳和南京接连发生高楼抛物致人伤亡事件,高空抛物可判死刑登上了微博热搜引起大家的注意,小区里高空扔物品的现象的确普遍而又可怕
高空抛物可判死刑
近日,深圳和南京接连发生高楼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律师解读高空抛物法律责任:严重的高空抛物事故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所以,这里特别提醒高层住户一定不要高空抛物。对于抛物人不明确的,将由所有有可能是抛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担责任。
近年来发生的各类高空事故大体上分为三种:
第一种: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
第二种: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
第三种: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
不同事故类型,其处理方式也大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且肇事者具有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抛物者就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外,民事纠纷部分的“连坐制”则更为大家所熟悉。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其实小区里高空抛物的现象很普遍,甚至有高空坠狗的事情发生,物理专家表示,从高空中下落的物体,受地球引力的作用,物体降落时的力度会变得更大,带来的威力会超过物品本身的好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高空抛物的危险系数相当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还可能触碰刑法的底线,因此受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刑法》的规制。
另外,如果抛物人不明确,将由所有有可能是抛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楼下过往人群多,自己的抛物行为很可能造成过路之人受到伤害,仍然抛物,结果造成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那么抛物者因此可能涉嫌构成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何预防高空抛物呢?
一:保持小区干净整洁,这样可减少部份人的乱扔;
二:在公共部位大力宣传,同时要督促居民相互监督,必要时可每户投入宣传品;
三:对屡教不改的,一旦发现要严惩,如爆光、自已清除等;
四: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五:必要时如有监控,实施监控。
3个高空抛物案例希望大家重视
对于高空抛物,仅仅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去主动作为坚决反对高空抛物,并不能令你置身事外。下面三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责任人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物业公司。在法律适用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三: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案例一中由抛物的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我们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所以比较容易接受。而案例三的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惑: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实上,老百姓的这个困惑也曾经引发过法律专家们的争论。争论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以上三个案例,代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常见类型和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第一,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摘编自《天诚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