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17名继承人:因关系复杂形成转继承关系
网曝一套房17名继承人引热议,那么,一套房为什么会有17名继承人呢?据悉,老父亲过世后7名子女商量好了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因为父亲没立遗嘱,这套房子涉及到17位继承人,具体原因始末真相来了解下吧。
一套房17名继承人
老父去世留下一套房子,牵出17个继承人。
近日,却是出现了一套房17名继承人的情况,据悉,房子的主人老王夫妇一共有七个孩子,老王的老伴则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去世了,在2003年老王也去是了。在老王离开这个世界之后,兄妹七个人一位留下来的房子就是他们的,在兄弟姐妹商量之后,决定把房子留给小妹妹王女士以便以后几个兄弟姐妹的相聚。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由此牵出了这套房子的17名继承人。 这17名继承人是怎么来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而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王女士的母亲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的遗产,1/2属于父亲的遗产。也就是说,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继外婆共同继承。因此,继外婆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是1/16。 但是,中间又有个小插曲,继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外婆的份额。
王女士的母亲有同母同父的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女士母亲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最后,其余10名继承人都自愿放弃了继承权,还是由王女士继承了父母留下的老房子。
遗产继承顺序怎么区分
我国继承人范围与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具体如下:
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又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①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②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③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④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⑤ 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⑥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为出生胎儿作为继承人的情况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