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崇作为唐朝名相,在文学与政治方面有哪些成就与作为?
姚崇(650年~721年),本名元崇,字元之,唐朝时期政治家、名相,唐朝四大贤相之一,他是嶲州都督姚懿之子,曾任武后、睿宗、玄宗三朝宰相常兼兵部尚书。下面知秀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姚崇初以挽郎入仕,迁兵部郎中。万岁通天元年(696年),契丹侵扰河北,连陷数州,军务繁杂,檄书如雪。姚崇剖析若流,皆有条理,得到武则天赏识,擢兵部侍郎、同平章事,迁兵部尚书、名列宰相。神龙元年(705年),协助张柬之发动神龙革命,清除张易之兄弟及其党羽势力,迫使武则天还位于唐中宗,受封为梁县侯。同情武则天遭遇,出任亳州刺史。入为中书令,革除弊政,颇有作为。不肯依附太平公主,贬为申州刺史。唐玄宗亲政后,拜兵部尚书、同平章事,迁中书令,封梁国公。提出《十事要说》,力主实行新政,推行社会改革。兴利除弊,整顿吏治,淘汰冗职,选官得才;抑制权贵,发展生产,为“开元盛世”的出现,奠定了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执政三年,誉为“救时宰相”,与房玄龄、杜如晦、宋璟并称“唐朝四大贤相”,以开府仪同三司致仕。开元九年(721年),去世,享年七十二岁,追赠太保、扬州大都督,谥号文贞。
主要成就
政治
上书言事
唐玄宗即位之初,准备任用姚崇为宰相。姚崇针对时弊,提出十条意见,问玄宗是否同意,同意即可上任,否则只有违抗君命了。这十条意见是:
(1)武后执政以来,以严刑峻法治天下,能否施行仁政;
(2)青海边界已没有反复被扰的灾祸,你能否不再贪图边功;
(3)能否对宠爱的亲信的不法行为严加制裁;
(4)能否不让宦官参政;
(5)能否在租赋之外不收大臣公卿的礼物;
(6)能否不任命亲属出任公职;
(7)能否以严肃的态度和应有的礼节对待大臣;
(8)能否允许大臣们“批逆鳞,犯忌讳”;
(9)能否禁止营造佛寺道观;
(10)能否接受汉朝王莽等乱天下的经验教训而禁止外戚内宠专权。
姚崇的十条意见,区区二百余言,却都是针对他所经历的武则天、中宗和睿宗当政以来的政治弊端而提出,言简意赅,字字珠玑。唐玄宗以一句“朕能行之”而悉数采纳,并委以大权,由此奠定了“开元盛世”的重要基础。
整顿吏治
唐玄宗继位后,对辅助他发动政变的功臣多有贬斥,这和姚崇也有很大的关系。
姚崇担任同州刺史时,张说曾因旧怨,唆使赵彦昭弹劾他。姚崇拜相后,张说非常惶恐,到岐王府中暗通款曲。一日,姚崇在退朝后故意落在后面,并在唐玄宗询问时称有足疾。玄宗问道:“是不是很痛。”姚崇答道:“我心里担忧,痛楚不在脚上!岐王是陛下爱弟,张说是朝中辅臣,他秘密出入岐王家中,恐怕岐王要为张说所误,所以我很担忧。”唐玄宗因此将张说贬到相州。
魏知古早年曾得到姚崇的引荐,后与姚崇并列相位,对他略有轻慢。姚崇便排挤魏知古,让他担任吏部尚书,到洛阳主持选官。魏知古非常不满。姚崇之子趁机请托于魏知古,被魏知古告知玄宗。玄宗假意问姚崇道:“你儿子才能如何?现在何处?”姚崇揣知玄宗的心意,便答道:“臣有两个儿子在洛阳任职,欲望很多但不谨慎。臣早年曾有恩于魏知古,他们一定是借此请托于魏知古。”唐玄宗认为姚崇公正无私,而魏知古却有负于姚崇,欲罢免他的官职。姚崇道:“臣的儿子行为失检,扰乱法纪,陛下却罢免魏知古,天下人一定会以为陛下偏私于臣。”唐玄宗虽然作罢,最终还是将魏知古罢为工部尚书。
刘幽求、钟绍京也都因为姚崇的弹劾而遭到贬黜。
治理蝗灾
开元四年(716年),山东发生大面积蝗灾。姚崇主张杀灭蝗虫并焚烧虫尸。地方官员和百姓不敢捕杀蝗虫,反而祭天祈福消灾,连唐玄宗都担心灭蝗会违背天命。姚崇列举魏时发生蝗灾不敢灭而导致草木皆尽、饥荒遍野甚至发生人吃人现象的事例劝诫唐玄宗,指出修德免灾并非对灾祸听之任之,而是要主动救灾,如果为了保护蝗虫而牺牲人命并招致国家危殆,才是真正违抗天命。黄门监卢怀慎认为天灾非人力所能制服,姚崇大声驳斥道:“扑杀蝗虫解救百姓是善举,如果上天降灾祸,全由我姚崇一人承担,决不推诿给别人。”姚崇为民请命的坚强决心终于打动了唐玄宗,玄宗遂下令灭蝗。最终百姓免于灾难,天下太平。
文学
姚崇“以文华著名”、“弱冠补孝敬挽郎,又制举高第”,张说称姚崇“献藻弥焕”,“枷藻”即华美的辞藻,泛指文才。《旧唐书·经籍志下》、《新唐书·艺文志四》均著录《姚崇集》十卷,已佚。《全唐诗》存其诗六首,陈尚君先生《全唐诗续拾》存诗二首,数量虽不多,但不乏名作,如《秋夜望月》云:“明月有余鉴,羁人殊未安。桂含秋树晚,影人夜池寒。灼灼云枝净,光光草露团。所思迷所在,长望独长叹。”此诗当作于姚崇事业受挫,远离长安之时。诗中借秋夜望月,表达恋胭之情,文字雅洁,寄托高远。姚崇《夜渡江》云:“夜诸带浮烟,苍茫晦远天。舟轻不觉动,缆急始知牵。听草遥寻岸,闻香暗识莲。唯看孤帆影,常似客心悬。”中间二联不仅对仗工整,而且写出一个从不觉到暗识的过程,静中有动,耐人寻味,不知王维“竹喧归烷女,莲动下渔舟”是否有得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