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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郭躬传》原文及译文,节选自郭躬传

《后汉书》是由南朝宋时期历史学家范晔编撰的纪传体史书,属“二十四史”之一,与《史记》《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主要记述了东汉195年的史事。下面知秀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后汉书·郭躬传》原文及翻译

原文:

郭躬字仲孙,顺川阳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年九十五卒。

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后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车都尉实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显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议。议者皆然固奏,躬独曰:“于法,彭得斩之。”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躬对曰:“一统于督者,谓在部曲也。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钺,于法不合罪。”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善”。

后三迁,元和三年,拜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有,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选自《后汉书·郭躬传》)

译文:

郭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其家族世代为官。父亲郭弘,研习《小杜律》。太守寇恂让郭弘做决曹椽,断案达三十年,执法公平。那些被郭弘判罪的人,回去后没有怨恨之情。郭弘活到95岁去世。

郭躬年轻时继承父业,讲授法律,学生常达数百人。后来做了郡吏,被公府征召。永平年中,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做他的副将。秦彭带兵驻扎在另外的地方,有时不经请示就依法杀人,窦固上奏皇帝说秦彭专权,擅自杀人,请求诛杀秦彭。显宗于是请公卿朝臣评判秦彭的罪行。郭躬因为通晓法律,也被召见参与审理。大家都认为窦固的上奏是对的,惟独郭躬说:“从法律角度看,秦彭该杀那些人。”皇帝说:“军队出征,校尉要一律受制于主将。秦彭既然没有斧钺,怎么能专权杀人呢?”郭躬回答说:“校尉要一律受制于主将,那是说校尉与主将驻扎在一起。现今秦彭另率一支军队驻扎于别处,情况不一样,军情瞬息万变,有时不容许先禀告主将后再作处置。况且按汉朝制度,戟就是斧钺,这样,判秦彭死罪不符合法律。”皇上听从了郭躬的意见。又有一案,兄弟两人一起杀了人,但罪责还没有分清。皇帝认为做兄长的没有尽到教育弟弟的责任,所以判了哥哥的重刑而免除了弟弟的死罪。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时,误说两人判的都是重刑,尚书上奏皇帝说孙章假传圣旨,罪当腰斩。皇帝又召见郭躬询问他的看法,郭躬回答:“孙章应处罚款。”皇帝说:“孙章假传圣旨杀人,怎么处以罚款呢?”郭躬说:“法律上有故意犯罪和失误犯罪的区别,孙章传达诏书出现错误,事属失误,对失误者法律量刑要轻。”皇帝说:“好。”

后来三次升迁,元和三年,被任命为廷尉。郭躬一家世代掌管法律,务求宽容公平,等到做了法官,审案判刑,大多喜欢同情宽恕,于是写了条陈,对四十多条量刑过重可以从轻论处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上奏皇上。都得到施行,并写到了法律文件中。章和元年,大赦天下,对四月丙子日以前的在押犯减轻死罪,不加鞭笞,发配金城(守边),但大赦令没涉及那些没抓到的逃犯。郭躬上奏皇帝说:“皇上施恩给死囚犯减刑使其戍边,原因是重视人的生命。现在犯了死罪的逃犯总数不下万人,自从大赦天下以来,抓捕的逃犯很多,但赦罪的诏书没有涉及这些人,都判了重罪。我私下想皇上福恩应该浩荡宽宏,但现今死罪已下的人都获得新生,惟独被捕的逃犯却未能享受皇上的恩泽。我认为大赦令之前犯了死罪又在大赦令之后被抓捕的罪犯,都应不加鞭笞,发配金城,这样既保全了人命,又有益于边防。”肃宗认为很好,就下诏赦免了那些抓回来的逃犯的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