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海上贸易是如何发展的?明代海上外贸管理法制有何特点?
明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与前朝相比,有很大的变化,正如李剑农先生在《宋元明经济史稿》一书中评价的:“明初海上之商业关系,已呈变态。”
所谓“变态”,是相比于明之前各朝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常态”而言的。这种海外贸易关系的“变态”,恰恰体现了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不同以往的特点。下面知秀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海外贸易主体资格的限定
自汉朝开始,朝贡体系便被当成了政治外交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各朝统治者也都强调,将海外贸易作为建立以中华为中心的国际关系新秩序的经济手段。但问题是,唐、宋、元三朝在经营海外贸易时,不仅带有政治功利性,更重视经济利益。
作为国家财政、尤其中央财政的重要来源,市舶之利的地位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宋朝。而在明朝的大部分时间里,明政府精心设计的官方朝贡贸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传统的皇权专制主义在此发挥得淋漓尽致。
自朱元璋建国开始,明政府便将海外朝贡贸易纳入重建以明为中心、海外诸国为藩属的外交体系中,成为“怀柔远人”的政治手段。从此,明朝的海外贸易便出现了市舶依附于贡舶的模式,法律规定没有朝贡便不许贸易,贡舶贸易获得了无与伦比的优先地位,甚至可以免税。
海外朝贡贸易法律中,严格限制各国来华朝贡贸易的时间、路线和人数,预先发给勘合以备查验贸易资格。于是,宋元时期发给舶商的公凭和公据,到明朝变成了发给贡使的勘合。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海外贸易唯一合法的主体被限定在明政府和其他愿意朝贡的海外诸国政府的范围内。至此贸易与外交完美地融合,法律规定里的政治功能完全战胜了经济功能,出现了李剑农先生所说的制度性的“变态”。
当然,明政府也并非不在意海外贸易的经济利益,他们同样希望海外贸易能坐拥珍宝、帮补政府开支。但将朝贡贸易的政治功能发挥到压倒性优势的,则是前所未见。“经济利益问题主要不是通过经济方式来解决,而主要是通过政治方式或强力方式来解决”。
我们去判断一个国家某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符合立法目标,首先当然要看它制定的法律规则是否完善(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完善的实施机制也至关重要。明前期设立的海外朝贡贸易法律框架,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功能,以至于几乎沦为政治工具。
明政府制定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时,从未将经济效益置于首位。更何况,海外朝贡贸易作为一种政府垄断式的模式,几乎不可能取得经济学上的真正盈利。如此的经贸法制由于缺乏经济效率性,在明中后期经济形势发展的情况下,被更讲求经济效率的商舶贸易取代便是自然而然的了。
二、海禁法令随政治形势而反复
海禁法令,它并非明朝的发明创造,早在宋元时期政府就曾经颁布、实施过。如前文所述,元朝就曾经实施过总计四次、时长约 12 年的海禁法令。然而将这十二年放在整个元朝统治时期来看,时间并不长。最关键的是,元政府每次颁布的海禁法令都是基于战争等因素的短期临时性措施。
而到了明朝,明政府因噎废食,因为东南沿海倭寇海盗问题,长期严禁百姓下海经商。海禁法令几乎贯穿整个明朝的统治时期,即便是在中后期有所开禁,也仅仅只是局部小范围、有条件限制的开放。 这种现象究其本质还是源于明朝统治集团对商业的抑制和忽视。
自唐中期以后,虽然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来源,但商业贸易的地位开始日渐上升。逐渐增加的海外贸易利润,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因而宋元时期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商业发展,大力扩展海外贸易市场,对外贸易也给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海外贸易的中心城市广州,在宋被称为“天子南库”,在元朝则有“天子外府”的美誉。海上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事情到了明朝发生了转折,明初的统治者以“重农抑商”思想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控制商业、限制商人的措施。
比如市由官设,商人须占市籍才能合法居住与经商,外出经商必须向官府申请“路引”等等。按照《大明律》的规定,百姓如果没有路引出百里之外,便会被以私度关津论处。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商业贸易是不可能被明政府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去予以考虑的。
即便是永乐时期郑和下西洋的壮举,更多的也是政治功能的体现,而非商业利益的考虑。于是,当海防安全出现问题的时候,民间海上对外贸易便成了第一个被牺牲的对象。另一方面,明朝统治阶层普遍缺乏对海洋的权力意识。
明初朱元璋为了建设海防,强制海岛居民迁居陆地,导致近洋小岛大多失去控制,在明中后期成了海寇的窝巢。明中叶之后,倭寇、海盗和西方殖民者集合在一起威胁中国东南沿海,明政府无心也无力继续经营海外贸易,无奈选择了严守国门、消极应对的方针和手段。
虽然明廷内部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了问题所在,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制针对客观形势的发展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时而海禁时而开禁的海外贸易立法,严重阻碍了海上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明政府对海权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南海贸易的主导权拱手相让,唐宋元三朝积累的海洋优势流入西方国家手中。
明朝统治阶层在政治理念上的回缩与倒退,使得直接受其影响的海上对外贸易也随之停滞。当海禁法令随着政治理念来回摆动的同时,即便是成祖时期郑和下西洋所带来的朝贡贸易的辉煌,也沦为昙花一现的闪亮。明朝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因此也得不到最大的发挥,远不及汉唐宋元时期的盛世场景。
三、开禁程度源自政策性偏爱
当我们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史时,应该注意每个时间和空间在历史长河中的独特性,将自然、经济、社会、心理等各方面的因素都纳入研究视野中。
研究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亦是如此,法制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各原因要素间的互动和联系,是我们总体把握法制变迁的关键。浙江、福建、广东是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的重要地区,明政府也在这三地设立了市舶提举司,专门负责管理海外贸易。
然而同样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在浙、闽、粤三省的运作过程中,却因为不一样的客观条件而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实施效果。所以,在把握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立法目的时,只有用综合与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问题,重视整体与局部之间相互关照,才能领会法律制度设置时深层次的意蕴。
浙江虽然是最早设立市舶提举司的省份之一,但最初的职责设置就给浙江海外贸易带来了先天性的致命弱点。由于宁波等地的地理位置,明政府赋予了浙江市舶提举司,专门负责中日海外贸易的职能。正是这一贸易对象的限定,导致浙江市舶司在中日外交关系不稳定、倭患不断的情况下,极易受海禁法令的影响,废置无常。
明中后期,明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在浙江运作得相当不连贯。 隆庆改元之后,福建月港准贩东西二洋,允许中国商人出海贸易。同时期,广州开始举办每年例行的交易会,允许外国商人从澳门到广州进行交易。
由此在明后期,粤闽两省基本包揽了中国的海上对外贸易。然而,两省的开禁程度并不相同,海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别。从法律规定上看,隆庆开海只允许中国海商出海,并不准许外国商人入境贸易。
因此福建海禁的开放仅仅只是为了给漳泉一带百姓出海经商提供法律依据,月港并不是海外贸易的市场,福建对外贸易的交易地点在境外。但广东不仅允许外国商人前来贸易,而且自万历六年以后也准许中国商人出海,开放程度远超福建。
更何况,广州交易会和澳门模式是完全不同于传统朝贡贸易体系的制度设计,直接与全球海洋贸易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更加适应历史发展的时代要求,具有法制典范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的皇权高度发达,行政权力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一因素极大地影响了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例如唐朝、明朝和清朝的政府贸易政策比较倾向于广州,而元政府的贸易政策则比较倾向于泉州。所以,广州在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的中心地位一直长盛不衰,除了地理位置、历史传统等因素之外,政府的“偏爱”常常是一个重要因素。
广州创立的许多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也往往带有全国性的重要意义,比如唐朝创立的市舶使、宋朝的元丰市舶条例等等。当然,政策性的偏好并非一定会给区域经济带来好处,也不是没有政策性偏好地区的区域经济就不会发展了。
明前期海外朝贡贸易的设置就明显倾向于广州,它拥有了几乎所有南洋国家来华朝贡贸易的管理执法权,而福建就只有琉球一国,而广东经济却并没有因此带来大幅的发展。
到了明中期,福建月港开海的政策限制也远多于同时期的“广州—澳门”模式,但福建商民却紧紧抓住了这次政策机遇,在明中后期的海外贸易中领先于其他沿海各地,在南海贸易中占据了显要位置。因此,对于政策性偏好的效果,我们应该客观理性地去看待。
结语
在明朝,海上对外贸易从未与政治相分离,明朝的海外贸易管理法制更是被赋予了浓重的政治使命。统治者外交理念和政治取向的变化,引导了完全不同于宋元时期的海上外贸管理立法目标,制定了不同寻常的法律制度,带给了明朝海外贸易特殊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