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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政府是如何管理隶臣妾的?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文?

秦朝时候的隶臣妾是徒刑的一种,指的是因本人犯罪或被俘获亲属连坐充作官奴的人,男性称隶臣,女性称隶妾。下面知秀网小编为各位介绍一下相关的历史事迹。

在秦代,因隶臣妾是社会劳动领域主要的劳动力之一,所以秦代政府对隶臣妾的管理比较完备。隶臣妾虽然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但是在繁重的劳役之下,有不少的隶臣妾还是会选择逃亡。且在从事劳役的过程中,隶臣妾也会发生诬告或出现失职行为。为减少此类行为的出现,秦代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对之加强管理。

一、逃亡

在秦代,隶臣妾逃亡与盗同罪,且判罚标准以其逃亡时间为准。如岳麓书院秦简:“其隶臣妾殹(也),有(又)以亡日臧数,与盗同法。”隶臣妾逃亡,按其逃亡天数计算,与盗窃同罪。“及诸当隶臣妾者亡,以日六钱计之”,即隶臣妾逃亡,其赃款以每日六钱计算。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了一些对平民盗窃行为的处罚。

如士伍甲偷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应在抓捕时估价赃物,赃物为一百一十钱,但吏当时并未估价,在审理案件时才估价,“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判甲为黥城旦。问甲和吏应该如何论处?“甲当耐为隶臣”,甲应该判为耐隶臣,吏为失刑罪。

由此可知,秦代盗窃赃物值110钱,则耐为隶臣;赃值超过660钱,则黥为城旦。秦代盗窃没有死刑或残害肢体的肉刑,只有“加罪”且超过五人共同盗窃时,才有残害肢体的刑罚。因此,虽然按照秦代刑罚的原则,隶臣妾犯罪应比平民判罚更重,但是按照罪加一等的原则,也不会有死刑或残害肢体的刑罚。

秦代刑法严苛,隶臣妾逃亡却只按偷盗金钱数额计算,原因在于秦代政府想要保证社会劳动力数量不被消减。且根据秦简所记载居赀赎债的劳动所得为“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可知逃亡隶臣妾以一天六钱的判罚计算,就是计算隶臣妾所耽误一天的劳动价值。

秦代社会为农业社会,人力是国家的主要财富。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农忙时节,秦代政府不会征发百姓服徭役,徒隶即是秦代首要的徭役承担者。隶臣妾作为徒隶组成之一,也是秦代政府看重的社会财富。

因而,秦代政府不会对逃亡的隶臣妾处以死刑或破坏肢体的肉刑,以保证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不减,同时这也对逃亡的隶臣妾有一定的吸引力。在逃亡生活与劳役生活相差无几时,且处罚没有死刑和破坏肢体的肉刑,一些隶臣妾会选择自首。

除此之外,规定隶臣妾逃亡后自首,罪刑减一等,这是秦代政府为减少隶臣妾逃亡现象采取的措施。岳麓书院藏秦简载:“及诸当隶臣妾者亡……其自出殹(也),减罪一等。”隶臣妾逃亡,如果出来自首的话,罪刑减一等。隶臣妾逃亡后自首,除笞打五十下外并未增加其他刑罚,属于罪减一等。

秦代政府十分重视逃亡问题,除对逃亡自首者罪减一等外,对抓捕逃亡者的人的奖赏也很丰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应如何奖赏?应当奖赏黄金二两。

此简文虽不是为奖励捕获隶臣妾,但完城旦也是徒隶的一种,与隶臣妾性质相同。在丰厚的奖励刺激下,百姓对逃亡的徒隶不仅不会有包庇心理,而且会十分注意周围出现的陌生人,使逃亡者无处可逃。且秦代法律规定严惩雇佣罪人和逃亡的人的行为:雇佣罪人、逃亡的人,若是知道他们的情况,就按藏匿罪论处。不知情,雇佣超过五天以上,以留宿罪人的律文论处。

秦王政二十九年后九月戊戌以来,雇佣罪人、逃亡的人,即使此前被雇佣者已经死了或已经离开,只要后来罪行被发现,均按照法律论处。秦律规定,舍匿逃亡者,应受连坐之法,主人藏匿逃亡的收人、隶臣妾,应判处其耐为隶臣妾,其一起居住的家人年满十八岁的,与主人判罚一样。

主人家的奴婢不连坐,同里的典、田典、伍不告发,罚赀一盾。秦代法律对雇佣逃亡的人严苛的处置,体现了秦代政府对逃亡问题的重视。

二、失职

秦代,隶臣妾主要受官府调派,从事各种劳役。在繁重的劳役下,有的隶臣妾会有意或无意丢失毁坏官府公物,导致怠工现象和官府财物损失。为避免和惩戒隶臣妾怠工的行为,以及弥补官府的损失,秦律对隶臣妾失职行为有专门的处罚规定,其处罚主要依据隶臣妾失职行为的严重与否判定。

隶臣妾丢失官府的公物和牲畜,要予以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公家器物、牲畜的,从丢失的日期起每月扣除其衣食,但不允许超过隶臣妾衣食的三分之一。隶臣妾丢失东西众多,经过计算,隶臣妾一年的衣食也不足以偿还时,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隶臣妾居作,或此人已经死亡,应令此隶臣妾所属官府的官啬夫和主管的吏代为赔偿。

秦代,隶臣妾的经济来源除家庭财产外,主要就是官府发放的口粮和衣物。其中,官府发放的衣物,隶臣妾中有妻子是更隶妾或自由人的,还应缴纳这部分费用。

有的学者根据秦简内容,计算了一个隶臣一年的劳动所值为二千八百八十钱,但官府提供的最低衣食标准只有八百八十钱。因此,秦代政府的此条规定,会激励隶臣妾尽忠职守,以保证政府提供的衣食不会因失职需要赔偿而减少。

如隶臣妾监领的城旦舂出现逃亡现象,隶臣妾的刑罚将加重。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即当隶臣所监领的城旦逃亡,应没收其身为自由人的妻、子,隶臣本人也应处完城旦的处罚。

在秦代,隶臣妾可以监领城旦舂。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城旦司寇的人数不够监领城旦舂时,可以令隶臣妾监领。秦代,除有专门的狱吏管理监狱秩序外,还采取以轻刑犯监管重刑犯的方法。

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一名城旦司寇,监领二十名以劳役抵偿债务应与城旦舂一起劳作的,或者是城旦傅坚、城旦舂应监管的。

秦代政府以轻刑犯监管重刑犯,一是为了减轻监狱的压力,除基本的狱吏之外,不需要安排过多狱吏监管重刑犯;二是一名轻刑犯监管二十名重刑犯,可以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减少重刑犯的逃亡;三是当城旦司寇数量不够时,不仅可令隶臣妾监领,也可“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即将劳作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刑为司寇,此举一方面提高了监领隶臣妾在其内部阶层的地位,一方面激励重刑犯认真服劳役,争取早日减刑。

三、诬告

诬告,指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告发、陷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秦代,自商鞅变法以来,除将连坐作为司法的基本原则外,还普遍实行“赏告奸”的原则,奖励自告和告发别人。

秦人认为告奸的人因其奖赏丰厚而供词可信,甚至“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即告奸的人同斩敌首的奖赏一样,斩一敌首就奖励爵位一级。睡虎地秦简中也有告奸得奖赏的案例:“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告乙故意伤人,经过查证,乙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伤人,因此甲获得了黄金二两的奖励。

由此可见,秦代政府“赏告奸”的奖赏十分丰厚。在丰厚的奖赏刺激下,很难保证所有的告奸者供词都是真实可信的,因而秦律规定凡是告发不符合实情的,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秦代法律根据告奸者告发内容的真实程度,将诬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诬告,一是告不审。有意污蔑他人犯罪,就是诬告;不是有意污蔑他人犯罪,就是告不审。告不审,即控告不实。对于诬告,秦代法律的处罚原则是“诬告反坐”。

同伍的人相互控告,且加上罪名,若告发不确实,应以所加之罪论处。律文又说,不能确定罪犯,而对他人进行控告,即告不审。如甲控告同伍的乙杀人,抓捕乙问询之后,并未杀人,甲控告与事实不符,应当以告不审论处,还是以所加的罪名论处?应以所加罪名论处。此条简文,对诬告与告不审都按照“诬告反坐”进行了处罚。

但如果告奸者的诬告行为,并未对被控告者的处罚有加重的影响,则实行“诬告毋论”的原则。如“诬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诬者可(何)论?毋论”。即诬告他人偷盗一千钱,结果只偷盗六百七十钱,诬告的人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以上的法律规定,均是针对平民而言。秦代,隶臣妾作为官奴隶与刑徒的双重代表,在同样刑事案件中,隶臣妾的处罚应重于一般平民。目前,所见有关隶臣妾诬告的案件或法律条文比较少。

岳麓书院秦简所载《得之强与弃妻奸案》、《田与市和奸案》,隶臣得之和隶臣田均申请乞鞫,期望改变案件的判决,但二人的结果一样,均是“乞鞫不审”,罪加一等。隶臣得之和隶臣田的乞鞫,即自己申请上诉,提供证词,属于自告的范围。二人证词与事实不符,属于告不审,即所谓“乞鞫不审”。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轂(系)城旦六岁。”此条律文是对罪犯再次犯案的处罚规定。此罪犯已犯了耐隶臣的罪,又以应判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应当如何论处?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

秦代法律对累犯的加重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重罪吸收的原则,即后罪较前罪为重,按后罪的罪名判罚。二是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后罪较前罪为轻,则不能吸收,为表示惩戒,在前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司寇的罪刑轻于耐隶臣,所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应在耐隶臣基础上,判系城旦六年。

四、盗杀

盗杀,即盗劫杀人。秦律规定,盗杀人应处磔刑。“磔”,引《荀子·宥坐》注:“谓车裂也。”甲主谋派遣乙去盗劫杀人,分得十钱,问乙身高不满六尺,甲应当如何判决?应当车裂。

岳麓书院秦简《同、显盗杀人案》载,弃妇毋忧被人发现缚死在田舍中,上衣、襦裙全部丢失。因简牍的缺失,并未见到完整的查案过程,根据“巳(已)论磔同、显”可知,同、显应是此案件的凶手,同的身份是隶臣,显身份未知。毋忧死亡时,衣襦尽失,可判断此案件为盗杀。

秦简规定盗杀应处磔刑,而隶臣同与显的处决结果也是磔刑,可见隶臣妾盗杀他人的刑罚程度与一般平民无异。作为隶臣,犯逃亡罪和盗杀罪,根据秦律重罪吸收原则,最后按盗杀罪判处他磔刑。由此案件可知,秦代隶臣妾犯盗杀罪,无论其杀几人,犯罪程度如何,论处方式均与平民犯盗杀罪无异。

结论

秦代,隶臣妾虽然拥有的是不完全人格,但是其有专门的名籍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隶臣妾承担官府的各种杂役。作为社会劳动的主要承担群体之一,秦代法律赋予了隶臣妾一定的权利。

对于隶臣妾再次犯罪,一般情况下,秦代法律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加重刑罚,但不会轻易判处隶臣妾死刑或残伤肢体的肉刑,以尽可能的减少社会生产力的损伤。但是,当隶臣妾盗杀他人严重犯罪时,会被处碎裂犯人肢体的磔刑,这与平民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