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男子买无标识洋奶粉 打官司获10倍赔偿
1.男子多次购买无标识“洋奶粉”起诉索赔时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王平是临高人,三十出头,家住海口美兰区。因为多宗“洋奶粉”索赔案,王平被海口众多的进口奶粉销售商所熟悉。
2015年9月30日及10月12日,王平在海南育婴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育婴坊)购买“Nutrilon”(牛栏)牌婴幼儿奶粉4罐,每罐195元,“Aptamil”(艾他美)牌婴幼儿奶粉2罐,每罐230元,共计花费1240元。2015年10月12日,王平在海口美兰惠转椰岛宝贝商店购买“a2”牌一阶段、二阶段婴幼儿奶粉4罐,共计花费1125元。
2015年10月1日、15日、30日,王平分三次在海口美兰欣欣如意超市共购买“Aptamil”(艾他美)牌婴幼儿奶粉11罐,每罐单价230元,共计花费2530元。而据南国都市报记者了解,王平除了起诉了海口美兰区的多家销售进口奶粉的商家之后,他也在海口秀英区、龙华区以及琼山区“活动”。市民蒙先生表示,他朋友在海口琼山区开了一个店,王平购买了奶粉之后索赔,后来其朋友与王平协商解决了赔偿问题。
经实物核实,涉案婴幼儿奶粉外包装均为外文标示,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提示语、中文配料表等中文标示。育婴坊等王平起诉的商家无法就涉案婴幼儿奶粉的进货来源提供材料证明,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行证明。
购买这些奶粉的时候,王平除了拿购物小票、刷卡单外,还索要发票,并同步录音录像。提起索赔官司的时候,王平将购买的奶粉、发票以及购买过程所制成的光碟等一系列证据提交到法院。王平以购买的奶粉不合格为由,向海口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
2.商家称以营利为目的索赔应驳回
法院:“知假买假”商家不能免责
王平起诉育婴坊等商家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的支持,育婴坊等多名商家被判返还王平购买涉案奶粉的价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育婴坊等商家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育婴坊等认为,王平以同样的手法购买多家经营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奶粉,索要发票并同步录音录像,然后不与商家协商,直接就起诉到法院索赔等等行为,都证明王平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奶粉以期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
海口中院认为,关于育婴坊等抗辩王平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奶粉,即使王平知道讼争奶粉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育婴坊等商家仍不能以此抗辩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律师说法:“知假买假”或不受消法保护
是否可请求10倍赔偿律师有争议
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在《条例》提出的70条规定中,受关注度最高者,莫过于“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是否意味着,如王平等“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再受到消法保护,其索赔诉请得不到法律支持吗?我省律师对此也存在争议。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冼秋玉认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将不属于消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而且,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故意购买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也会不予支持的。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知敏表示,这种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曾多次购买商品、投诉,进而索赔,说明打假人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另一方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从王平购买涉案进口奶粉来看,商家明显对涉案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的,也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及供货者,法院遂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道言则表示,该案是典型的“知假买假”,由此就引出了一个社会上存在许久的“职业打假人”团体,其中受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北京的王海。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