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西门庆与潘金莲私通时,王婆扮演着什么角色?
水浒传中武松会被逼上梁山,王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书中第二十七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作为整件事的始作俑者之一,王婆最终被判了凌迟之刑。那么,王婆是如何被判处凌迟之刑的,王婆被凌迟处死算不算是罪有应得呢?
王婆之罪经县府两级,较实际情况有所加重
在整个事件中,王婆毫无疑问是始作俑者之一,正是由于在她的牵线搭桥之下,导致西门庆与潘金莲私通,而在奸情暴露之后,又是在她的教唆之下,潘金莲最终毒死了武大郎,而她又帮其掩盖罪行,直到武松回来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王婆这才被押上公堂。
虽说武松杀人事出有因,但毕竟连杀两条人名,罪责自然不轻,而阳谷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便有心为其开脱,遂吩咐人将招状改为了“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後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如此一来,武松便从复仇杀人,变为了斗殴不慎致人死亡,罪责自然要轻很多。
案情上报东平府后,东平府尹陈文昭也哀怜武松是个仗义的烈汉,又命人将卷宗改的轻了一些,这才“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同时又派心腹致人带了一份密书前往京师活动,刑部中有与陈文昭交好的官员,又活动了一番,这才有了最后的判决。
书中原文对于王婆的罪责描述的极为清楚,“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也就是说,相较于实情,王婆多了一条“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死人命”的罪名,罪行无疑是加重了。
即使按照实情判决,王婆被判凌迟也是罪有应得
我们知道,《水浒传》虽然讲述的是宋朝的故事,但由于作者乃明朝人,因而其中带有典型的明朝色彩。而如果按照《大明律》,即使对王婆按照原有罪行判决,其被凌迟也绝对算得上是罪有应得。
在整个事件中,王婆可以说先后犯下了三条罪状,一是牵线搭桥促成西门庆与潘金莲私通;二是与潘金莲毒杀武大郎;三是谋杀武大郎的主谋。我们根据《大明律》,逐条来分析。
1、促成男女私通之罪:按律要杖责八十。《大明律·刑律·犯奸》明确记载,“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減犯人罪一等”。这里的“和奸”便是指通奸,而“媒合”则是指撮合,也就是指王婆这种行为。后面的纂注对此有详细解释,“若和奸而有人为之媒合者,各减犯人罪一等”。
因此,按照《大明律》的规定,王婆作为撮合西门庆与潘金莲通奸之人,按律要承受两人罪行减一等的处罚,潘金莲乃是有夫之妇,因而西门庆和潘金莲都要杖九十,而王婆则要减一等杖八十。
2、与潘金莲毒杀武大郎:按律最少也是斩刑。在古代律法中,有十条不可赦免的大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恶不赦”,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条,而谋杀亲夫便是犯了“十恶不赦”中的“恶逆”。《大明律·刑律·人命·杀死奸夫》中明确规定,“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潘金莲因奸情杀死武大郎,按律是要被凌迟的。此外,《大明律·刑律·人命·造畜蛊毒杀人》规定,“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也就是只要是用毒药致人死亡,那么就要被处以斩刑。
《水浒传》中明确说明,武大郎乃是被王婆与潘金莲用砒霜毒死,显然属于用毒药杀人,仅凭这一条便是斩刑。再考虑到“谋杀亲夫”属于“十恶不赦”,肯定还要从重处罚,仅这一条便极有可能被判凌迟。
3、谋杀武大郎的主谋:按律应该处斩。《大明律·刑律·人命·谋杀人》明确规定,“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说,只要犯了谋杀罪,主谋要予以处斩;从犯如果动手杀人,则判处绞刑;从犯如果没有动手,则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在谋杀武大郎案件中,杀人的主意最早便是由王婆提出,再由西门庆搞来砒霜经由王婆交给潘金莲,最终毒杀了武大郎。因此,王婆毫无疑问是杀人主谋,显然是要被处斩的。
综上,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即使不考虑王婆罪行被加重的问题,仅就撮合西门庆和潘金莲,进而谋杀武大郎事件,王婆便足以被凌迟处死了。因此,其最终被判处凌迟,绝对算得上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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