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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为什么会出现讼师这个职业?明清的讼师与现在的律师有什么异同?

说到古代的律师,大家都会想到什么呢?下面知秀网小编为各位介绍一下相关的历史事迹。

由堺雅人、新垣结衣饰演的《Legal High》可谓好剧之一,该剧以律师这个职业为切入,讲述二人帮人打官司的故事。律师是今天法院开庭审判的必需,律师制度的出现也被认为是现代司法程序的进步,今天的律师是学习的西方,其实早在明清时代,中国也出现了类似西方律师的讼师,这个群体和今天的律师有什么异同呢?

一、讼师何以出现在明代

有人就会有纠纷,有纠纷就会有裁决,荀子对人性之恶有很直观深刻的看法,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这可以看作是纠纷的起因。

同以往皇朝相比,明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大发展时期,经济上明代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其他生产要素,明代中国人口大增,商人更加活跃、流动性更强,明代皇帝面对庞大的统治人群和频繁的地区交往,掀起了“普法运动”,时人称为“挂书牛角田头读,且使农夫也识丁”。这种全民“普法”既使得人人懂法、知道不去犯法;但它同样又增加了司法诉讼,因为一旦别人触碰我的利益,我就要去打官司维权。经济越发达、普法工作越进展,这种诉讼越多。明代两江地区最发达,所以“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居多,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诉讼的增加直接刺激了一个新职业讼师的出现。

二、明清的讼师和今天律师的异同

古代一场审判,首先递状纸,状纸有格式、要写文言文,这可不是一般人能会的,所以就需要专业人士。明代以前,状纸只要找识字先生代写即可,但到了明代,诉讼变多,所以出现了专门给人写状纸的人,这就是讼师出现的原因。此后讼师逐渐发展,演变成熟读当朝法律,能据理力争、甚至变成有枣没枣打三杆子的专业人士。同今天律师一样,一般人不可能看过法律全书,遇到事情只能是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看看这场官司能赢的概率。所以讼师和律师都是在审判之前,替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但讼师毕竟不是今天的律师,今天的律师有着严格的资格审查,要求的专业性极高,必须是正规法法学专业毕业,还要经过专业培训和实习,同时有严格的职业要求,甚至会做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比如被告人罪大恶极,但律师必须替他辩护,即便律师内心极不情愿。而讼师则没有这些顾虑,讼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想帮谁就帮谁。明清的讼师专业水平其实不高,讼师肯定是读书识字的人,但大多是科举失败的人,他们懂得朝廷律法、公文格式,但又没经过专业训练,似懂非懂,官府有没有的资格审查和考试,遂造成讼师良莠不齐。

三、讼师的工作

古代官府事务庞杂,大事小事一把抓,审判只是诸多工作中的一个,但审判过程会浪费官员太多精力。比如明成化时期,“江西吉安嚣讼大兴,日有八九百,逮人甚多,至数岁不能结断其事”,浪费了太多的官府资源,所以古代官府的审判原则尽量是“息讼”和“无讼”。

明代审判机制十分完善,明确官府审判分两种,一种是轻微事件,包括小打小闹无重伤不死人的打架和偷鸡摸狗、邻里纠纷之类的小事,这种不能上堂裁判,只能私了。朱元璋《教民檄文》就说如果小事上堂“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私了,一般就是在村长等村元老的主持下,在祠堂里,召开村民大会,双方说清原委,然后以村长的裁决为最后结果,而非法律明文。这中间可操作的空间极大,当事人表述清楚与否直接影响了裁决结果,而古代村民较为淳朴(嘴笨),甚至出现受害人、加害人地位反转的情况,所以就需要讼师代替当事人发言。

另一种就是官府审判的大事,这种情况下,由被害人出面告状,上交由讼师替被害人写讼词,讼词里写清原告、被告姓名、告状事由经过、原告的希求等等,如此正式开启司法流程。被害人一般都不通文墨,专业法律条文不甚了解,判案结果完全取决于官员,如果官员受贿曲解法律,做出违法判决,被害人丝毫不知,而讼师的存在则预防了这一状况。

四、讼师地位为何低下?

今天的律师因为其专业性,所以薪水很高,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比较高,被人们称为“金领”。但在古代,讼师的政治地位却极低。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

首先,传统社会是农耕社会,“农,天下之大本也”,统治者最希望的是人们固定在土地之上,安稳度日。如果频繁诉讼,而且当事人能通过诉讼取得利益,那么其他人争相效仿,长此以往,人们的心思就会用在如何通过圆滑手段不劳而获,最终造成荒废农桑,动摇国本。《海瑞集》中有,海瑞在当浙江淳安知县时,当地人们好诉讼,以至于有所谓“种肥田不如告瘦状”的说法,意思是老实本分的种地,不如通过告状直接取得赔偿。这种观念已经成了当地人的共识,特别类似今天的碰瓷,县官海瑞就严厉打击这种好诉讼的情况。统治者为了压制诉讼,就得连带责任,把替人打官司的讼师一同压制,这造成了讼师地位的低下。

第二,古代官府人力有限无力应对繁杂的诉讼。县官一直是传统社会的基础行政单位,作为百姓的直接统治者,县官老爷承担着一县的行政、审判、缉盗、治安、税收、教化、祭祀等等诸多杂事,精力有限,无力面对繁杂漫长的诉讼。县官之上有省府的监察官僚、县官之下有乡亲们的悠悠众口,古代的县官最为难做,一件事情处理不好,马上传开,名声扫地。可县官的政绩却取决于该县税收和田地,县官的主业就是要想办法维持耕地,增加税收,审判只是县官的副业。审判不能增加政绩,反而容易成为断送仕途的陷阱,所以县官为防止抽出大量的精力应对诉讼,耽误他事,就要压制诉讼,因此讼师地位不高。

第三,讼师是谋生的手段,讼师为了赚钱就得鼓励人们去告状。明清两代最爱告状的地区之一是徽州,徽州讼师极多,讼师为了争取更多雇主,创建品牌,就尽力为雇主争取利益,以显能力。如何争取利益呢?往往就是夸大其词,进行诬告。比如简单的盗窃案,上报到衙门,讼师在讼词中就得添油加醋“词讼到官,类是增撰,被欧曰杀,争财曰劫,入家谓行窃,侵界谓发尸。一人诉词,必牵其父兄子弟,甚至无涉之家”,这样又加剧了官员对讼师的鄙视,《大明律》明文规定:教唆诉讼者、给讼词添油加醋、增加罪情者,与犯人连坐,《大清律》继承了这一条。所以古代官员最厌讼师。

总结

虽然讼师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出现讼师被收买,从而反向输出加害原雇主,或者,官员、讼师沆瀣一气包揽诉讼的情况。但讼师的出现无疑代表了中国司法程序的进步。古代社会因为经济基础和官僚制度的原因无法做到专业审判,讼师的出现无疑弥补了这一点,帮助了受害者维护权益,促进审判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