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高龄老人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范围,合并发放,标准为:100岁以上100元/人/月;90~99周岁的60元/人/月;80~89岁25元/人/月,90周岁以上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89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2.另外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