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