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新标准,我市各县(市、区)2018年的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至6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至650元。
2.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503元至505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228元至360元。
3.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252元至132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448元至1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