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收押的,是不能执行拘留的,这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