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销售的的机动车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
2.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3.特殊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
4.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