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