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