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