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可以提前3个月换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