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为什么要废除肉刑?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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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任用的廷尉叫张释之。有一次,文帝出巡,车过中渭桥时,有人从桥下钻出,惊了皇帝的马。文帝下令把那人交给廷尉审理。那人禀告说:“我是长安县人,路过这里,听见前面的喝道声,就躲到了桥下。过了好久还不见动静,以为车子已过,就钻出来,不想正好撞着了车驾。”张释之查清了案子,上奏说:“此人违反了回避车驾的法令,应该罚金。”文帝生气道:“此人惊吓了朕的马,幸好朕的马温驯,否则不就伤着了朕?而廷尉居然只判他一个罚金!”张释之回答说:“法是天子与天下共同制定遵守的。如今法律只作这般规定。如果不遵守,是不能取信于民的。况且,延尉是天下之平,陛下把案子交给我而判得畸轻畸重,难免天下不会效法,这让百姓们怎么办好呢?唯请陛下明察!”沉默了许久,文帝终于说:“延尉说得对啊。”

又有一次,有人偷了高祖庙中的祭品——一块玉环。抓获后,文帝让廷尉审理。张释之根据法律,判以弃市(当众处死)。文帝大怒道:“这家伙如此无礼,竟敢偷先帝庙器。朕让廷尉判,是要灭罪犯的族。想不到廷尉只依照律条判,这是与朕过不去啊!”张释之忙免冠谢罪,说:“法律只这样规定。况且一样是死刑,也应该有罪行轻重的差别。如今偷了宗庙玉器就灭族,那么,假如有人胆大偷取长陵一块土(指掘高祖陵)又该怎样加刑呢?”文帝无言可答,后来终于承认廷尉判得对。

文帝时将相多用旧臣,“少文多质,议论务在宽厚”,使得“化行天下”,“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息”;法律较简约,执法也比较公正,“风流笃厚,禁网疏阔”,犯罪的现象也少了。据说当时天下一年才判四百个案子,“有刑措之风”。

汉文帝即位第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要送往长安判肉刑。淳于公有五个女儿,他临走时骂道:“只恨我不生儿子,紧急时一个女儿也帮不上忙!”最小的女儿缇萦十分悲伤,跟随父亲来到长安,上书皇帝说:“我父亲做地方官,百姓都称颂他清廉,如今却不幸遭难。使我感到悲伤的是,死了不能再生,受了肉刑也不可能再恢复过来。以后虽想悔过自新也办不到了。我情愿自已到官府当婢女,以赎我父亲的罪,使他能够自新。”

文帝读罢上书,深感悲悯,下诏说:“听说有虞氏时,只在罪犯的衣冠上画上标记作为刑罚,人民却很少有犯罪的,这是何等出色的治世啊!如今法律规定有肉刑,奸盗却层出不穷,原因何在?难道不是由于朕的德浅薄教不明吗?如果一个人犯了罪,未施教化却先加刑罚,想改恶从善也无从儆起了。那些肉刑断肢体、刻肌肤,使人终生痛苦,真是残忍之至。还是请大家讨论一下废除肉刑吧。”

经过反复研究,由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上奏皇帝,提出了一个方案。主要内容是: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即由徒刑代替黥刑);当劓者,笞三百(即由笞刑代替劓刑);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者,弃市(即分别由答删和死刑代替刖左右足)。由于笞的数量多,又以死刑代替斩右止,所以东汉史学家班固评论说:

“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景帝即位,注意到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先后二次下诏,把笞五百减为二百,笞三百减为一百,并且“定菙令”,规定了刑具的长宽尺寸,还规定笞打犯人时,执行者不得更换。

文景时废除肉刑、改革刑制的决策,在法制史上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虽然当时并没有彻底取消肉刑,但已形成了用笞、徒刑代替肉刑的趋势,为新的五刑制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