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太后对北魏法律的改革。竟然还影响了隋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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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南北朝时期的北魏王朝,是由少数民族鲜卑人建立起来的政权,也是鲜卑人和汉人混杂在一起生活的国家,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国家的政令往往在好多地方不能畅通,因此,北魏的统治者为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以维护统治者利益,便不断地对法律进行着改革。
鲜卑人建国前为氏族社会,部落首领由众人推选产生,由于没有文字,所以相关的法律与制度都依靠口口相传依习惯而定,被称为“习惯法”。
鲜卑人早期的生活来源依靠放牧和掠夺,因而不断地发生着流血的战争,十分残酷。所有的习俗都是依靠着“习惯法”而一代代地流传下来。
到拓跋什翼健继代王位后,才有了一部系统的法律,但十分强调统治者的利益,而轻民事,内容很特殊,比如民间实行以罚物代刑,杀人者不是以命抵命,而是可以用马牛羊赎罪;凡是偷盗者,处以五倍到十倍的惩罚;对犯大逆者,不分男女长幼,凡是亲族一律诛杀等等。
后来,北魏开国皇帝道武帝拓跋珪进入中原,建立北魏并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后,他统治的民众已不只是鲜卑人,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汉人,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道武帝便依据胡汉混杂的实际情况,对原来代国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并开始实行双轨制,分开管理,此律称为“天兴律”。
天兴律虽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如屠城、诛杀俘虏、诛九族等残酷的刑法仍然存在。比如在北魏统一北方决定性的参合陂一战中,道武帝一次性就屠杀了后燕的战俘五万余人,让人听了无不震撼,在感到其残暴的同时,无形之中也增加了汉人对他们的疏离和敌对情绪。
后来太武帝拓跋焘继皇位后,感到刑法过重,便命司徒崔浩、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方回修订律令,去除了不少的酷刑,称为“正平律”。
北魏虽然经过几代皇帝对法律进行过多次修改,但仍难以摆脱氏族部落的影响,其中习惯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直到冯太后临朝称制后,由于她本是汉人,所以在继几位皇帝推行汉化的基础上,更是大力推动汉化,并改革朝政,以期打破胡汉界线,消除胡汉矛盾,实现鲜卑人和汉人的融合,并使国家政令畅通无阻,而法律自然在改革之列。
冯太后和皇孙孝文帝拓跋宏前后对法律进行了三次改革,使其与朝政的“太和改制”相适应。
第一次改革是在太和元年(476年),冯太后废除了诛族、车裂、腰斩、裸体行刑、弃尸等一系列酷刑,并减少了死刑,增加了流放苦役等与政治、经济改革有关的内容。她还曾和孝文帝视察监狱,发现被关押的囚犯太多,以至影响农业生产,便又修改了法律,减少了关押的时间。
第二次改革是在太和十年(486年),冯太后认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明确指出要加重对不孝父母者的惩罚,突出尊儒敬老的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第三次改革是在太和十五年(491年),孝文帝亲自主持和大臣们一起对法律的改革。他们在保留旧律的基础上,吸取了汉族各个朝代立法的经验,并荟萃了鲜卑等北方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华,制定了新的法典,创造了北魏王朝独具特色的法律,这一新律就是载于史册的“太和律”,也称为“北魏律”。
这部北魏太和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多元性奠定了中华民族法律的基础,后来的隋唐盛世继续沿用了其中的重要内容,被后人称之为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