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知府”是县令吗?知府在当时官职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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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这里的“清知府”指的是“清廉的知府”,而非“清代的知府”,但是也可以看出知府一职是当时当之无愧的“肥差”了。即使是在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还可以聚敛这么多的财富,这也反映了“知府”捞钱渠道之多。那么在清代,“知府”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职位呢?
知府也按照所在“府”的发展水平以及所在位置的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可分为首府知府和一般府知府。在清代,知府的品级并不算高,只是从四品的官员,但作为一府之长,知府的职责范围却是非常广泛,“统辖属县,宣理风化,平其赋役,听其狱讼,以教养万民”,这些都是知府的职责所在。
传达国家政令。由于清代的政权主要采取省、府、县三级形式,其中“府”作为封建王朝统治系统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中间级政权组织,其定位和存在意义一目了然,就是连接“省”与“州”、“县”两级。
推荐委任州县官员。康熙年间,朝廷对于地方上的“委署州县”事宜作了规定,将此事明确交给知府负责。
督查州县征钱纳粮。地方州县钱粮等赋税的征收主要由知府监督,对于征收的钱粮税目知府要严格把控,但是知府也不可以向地方任意加征,如果有知府违。知府在监督地方征税的过程之中,还要注意特别是地方地主乡绅抗税拖欠等情况,地方知县负责将抗欠民户的名单一一登记然后报给知府,知府则要对这些抗欠民户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
案件审理与判决。中国古代地方长官往往权力比较广泛,是地方上的行政司法的一把手,清代的知府也不例外。民间发生盗窃案件时,知府在得到地方或知县上报之后,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无论结案与否都需将案件情况上报至省里。
清代的知府权力很大,职责范围也十分广泛,作为中央统辖地方的关键一环,知府的作用不容忽视,这也要求知府要更加“全能”:宣达政令、统辖万民,监督僚属、知人善任,督征赋税、查报抗欠,维护安定、应对灾情,受理案件、稽核审判。”
清代有人称,知府一职实为“总州县之成,而大吏倚以为治者也”,这样的官职的确称得上是“要职”了。放到今天来看,清代知府的职责基本就相当于地级市里的市长兼市委书记,其权位之重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