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2.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3.《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