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级战犯,一般而言,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A级战犯。
2.他们被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所条例的第五条的(甲)定义了“对和平的罪即,公布宣战的又不公布的侵略战争,或国际法,条约,协定再违反誓约的战争的计划,准备,开始,或完成,若为了达成右诸行为的哪个的共同的计划又对共谋参加。”根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受到有罪判决,指名被认为是战争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