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籍贯应当按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填写,籍贯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2.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