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事体莫须有中体的意思 其事体莫须有原文介绍
1.“其事体莫须有”中的体意思名词,相当于“情”、事情。
2.出处:《宋史·岳飞传》节选
桧遣使捕飞父子证张宪事,使者至,飞笑曰:“皇天后土,可表此心。”初命何铸鞠之,飞裂裳以背示铸,有“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理。既而阅,实无左验,铸明其无辜。改命万俟禼。禼诬:飞与宪书,令虚申探报以动朝廷,云与宪书,令措置使飞还军;且言其书已焚。
飞坐系两月,无可证者。岁暮,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 初,飞在狱,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金人所畏服者惟飞,至以父呼之,诸酋闻其死,酌酒相贺。
绍兴末,孝宗诏复飞官,以礼改葬,号忠烈。淳熙六年,谥武穆。嘉定四年,追封鄂王。
3.译文
秦桧派使臣逮捕岳飞父子,来查证张宪事件。使臣到来后,岳飞大笑说:“天地神祗,可以证明我的心迹。”最初,秦桧命令何铸审问岳飞,岳飞撕开衣裳,把后背给何铸看,有“尽忠报国”四个大字,深深地印入肌肤里。不久,何铸查阅案卷,确实没有发现证据,就奏明岳飞是无辜的。秦桧又改命万俟卨审问岳飞。万俟卨污蔑岳飞说:岳飞给张宪写信,要求张宪谎报军情来动摇朝廷对岳飞的处罚,岳云给张宪写信,命令张宪想办法让岳飞回到自己的军队(加以保护);并且说这些信件已经烧了。
岳飞获罪被关押了两个月,也没有什么罪状。年底,案子也定不了。亲会亲手写了一张字条交给审判官,审判官立刻回报岳飞被处死。岳飞死时年仅39岁。当初,岳飞在监狱时,韩世忠很不平,到秦桧处查问实情。秦桧说:“岳飞的儿子岳云给张宪的信件虽然没有确证,但是这些罪状或许有(但是这些罪状难道没有吗?/但是这些罪状不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个字,凭什么让天下人信服呢?”当时,今人所害怕佩服的只有岳飞,至于用父辈来称呼他。金兵将帅听说岳飞被害的消息,喝酒相庆。
绍兴末年,宋孝宗下诏恢复了岳飞的官职,按照礼制改葬岳飞,授予“忠烈”的称号。淳熙六年,追封“武穆”的谥号。嘉定四年,追封为鄂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