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释义】:爱护人必须讲究方法。多指父母疼爱子女必须注意方法得当。
2.【出处】:清·郑燮《潍县署中与舍弟墨第二书》:“余五十二岁始得一子,岂有不爱之理?然爱之必以其道,虽嬉戏玩耍,务令忠厚悱恻,毋为刻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