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合一简介 体制形式及历史过程介绍
政教合一制度是指政权和教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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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的政教合一神权国度要求: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
但历史上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度很少,因此将政权掌握并充分运用神权的政治制度也称为政教合一制度。
狭义概念
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
体制形式
政教合一是指政治领袖同时兼为宗教领袖,或者宗教领袖同时兼为政治领袖,把政权和教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政教合一的社会,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神权国度(Theocracy),即宗教领袖与国家元首同为一人,教权和政权由一人执掌,宗教领袖行使着宗教和世俗两方面的管理职能。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例如:梵蒂冈、正统哈里发时期的阿拉伯世界、伊朗、英国等。
2,政权国度(Caesaropapism),即国家元首领导一切,行使着世俗和宗教双方面的管理职能。国家充分运用宗教为政治服务,国家不仅掌管世俗权力,而且也使教会事务成为国家事务的一部分。如:拜占庭帝国、沙皇俄国。
历史上伊斯兰世界宗教领袖“哈里发”在倭马亚(也称伍麦叶)王朝世袭后被大幅度世俗化,失去了宗教领袖的神圣色彩。
历史
政教合一制度在古代中国(东汉末期汉中张鲁、清乾隆时期之后的西藏地区)、中世纪时期拜占庭帝国、阿拉伯帝国、古代印度、亨利八世时代的英国等国家或地区实行过。当时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加强自己的政治统治,需要利用宗教;或是宗教首领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势力,也需要与统治者的联合。掌握教权与掌握政权的两大集团既彼此争夺权势,又相互依赖和利用。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宗教控制政权或由君主担任教主的局面,如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建立英国国教,并规定英国国王为宗教领袖;拜占庭教会始终没有摆脱皇帝的控制;俄国沙皇伊凡四世滥用权力干预教会事务。政教合一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结合最密切的形式。近代民主革命和诸多思想启蒙运动以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相继废除政教合一制度。
现存国家
梵蒂冈属于天主教政教合一国家,以君主(教宗)为宗教领袖和国家元首。
伊朗自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建立伊斯兰教政教合一共和制政体,同时存在最高领袖(神权领袖和世俗领袖)和总统(选举产生,掌管行政事务),宪法规定神权统治高于一切。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
但并非所有穆斯林国家都施行政教合一,如沙特阿拉伯不设立宪法而以宗教教义为国家法律主体,但国家元首(国王)并非宗教领袖,因此属于伊斯兰教君主专制体制;埃及和伊拉克的国家元首(总统)并非宗教领袖,分别属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