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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司起义:破产法问题放大的结果

一部美国破产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浓缩的美国史。美国史上不少重大事件,都少不了破产法的影子。甚至有的事件,本身就是破产法问题放大的结果,比如赫赫有名的谢司起义。

我想到这一点,是受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启发。按照比尔德的观点,美国1787年的宪法,更多是经济利益的产物,参与制宪的先贤们则是美国宪法的主要受益者。而按照比尔德的提示,1786年发生在马萨诸塞邦的谢司起义,正是债务人阶层改变自身状况的武力斗争。

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马萨诸塞既是独立革命的发源地,也是重灾区。马萨诸塞为独立战争提供了大量的军力、财力,邦债和邦联债等公债加起来高达1500万美元之巨,而当时美国全部内外债加起来才不过4200万美元,马萨诸塞占了近一半。这些负担,最终都转嫁在只有38万人口的马萨诸塞邦的人民头上。由此,导致战后数年间,马萨诸塞邦邦民税负极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仅人丁税一项就高达每人50美元,占去一般农民全家收入的三分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马萨诸塞地理便利,1785年农业丰收,但由于缺乏国外市场而腐烂浪费,再加上大陆券和旧纸币的作废,民不聊生,大量居民不得不或者举债度日,或者以低于三分之一以上的价值出售地产,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拘禁。据说仅1784年,不到5万人口的伍斯特县,就有多达2000件债务诉讼,而法院连一半都处理不完,各类律师、讼棍反而大肆盘剥,使得债务人阶层雪上加霜。

由于早期英国殖民的背景,北美各殖民地早期的破产颇受英国破产法的影响。英国破产法发展源远流长,从1542年破产法开始,在数个世纪的进化中,才形成了一些现代破产法的支柱。当时英国破产法的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主要目的在于在债权人之间等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务人如果尽可能合作,尤其是尽可能提高偿付比例,那么经过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不仅可以免除剩余的债务,甚至还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一定的津贴;但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尤其是涉及欺诈性破产,那债务人就不得不接受最高刑罚为死刑的刑事处置。第二,无力偿债法则适用于非商人,债务人将被投入监狱,直至其还清债务为止。

包括马萨诸塞在内,北美各殖民地的破产法,正是以英国破产法为蓝本,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作了个性化的改造。马萨诸塞在1757年通过了一部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针对商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占绝大部分债权额且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随后即可被免除剩余债务。马萨诸塞的破产法允许债务人在清算并向所有债权人分配其财产后,从监狱中获释。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能清算并向债权人分配其财产,马萨诸塞的债务人们只能在监狱里望穿秋水。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这项法律,在1758年被英国当局拒绝批准,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当地的约束力。

鉴于民不聊生,大约从1782年开始,马萨诸塞邦人民即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当局,要求延长还债期限、降低税负、发行新币,到1786年时不得不通过公开请愿,来呼吁当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产潮的蔓延。有一份50多人签名的请愿书写道:“在战争末期,出于牢固地保证和促进我们的人民的自由之热望,我们毫无怨言地向我们的国家提供了一切要求与我们的援助和支持……但是我们恳请你们注意,在最短期间,如果您们还不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保障人民生活,我们一半居民就要破产了。”

1786年夏天,马萨诸塞邦议会开会,但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邦议会并未回应民众的呼吁。到了8月份,1500多名农民手持简易武器,来到北安普敦,迫使县法院停止审理与债务有关的案件。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其他县如伍斯特、米德尔谢克斯等县民众纷纷跟进,将起义的矛头对准审理债务案件的当地法院。按照预定议程,马萨诸塞邦最高法院将在9月底开庭。起义者们决定全力以赴,阻止在下次选举前继续开庭审理债务案件。

9月26日,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率领民众,在斯普林菲尔德发动武装起义。起义者们高呼,“消灭一切债务的时刻已经到来!”,极大鼓舞了其他邦苦不堪言的债务人阶层,马萨诸塞也接二连三涌现出了其他几支起义军,颇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氛围。

然而,随着1786年严冬的到来,谢司和他的支持者们失尽天时,举步维艰。尤其是11月底另一支起义军遭到当局突袭,领袖沙土克被捕,起义军群龙无首,很快星散。谢司收编沙土克旧部,整编训练,最后在1786年12月底围攻了伍斯特法院,还冲进当地监狱,释放了大批因负债而遭到监禁的穷人。当局亦未作壁上观,在当地实业界的大力支持下,组建军队,采取各种手段镇压这一行为。

民意汹涌,而镇压残暴。由于当局及利益集团的联合打压,谢司义军于1787年2月4日被打散,而其他起义亦于1787年2月26正式宣告结束。

1787年5月25日,美国各邦代表齐聚费城,打着修订《邦联条例》的旗号来起草宪法。这一天,距离谢司起义的落幕不到100天。只是,按照比尔德的说法,那些邦代表基本都来自于债权人阶层,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远甚于对债务人窘境的关注;这或许能够说明为什么,尽管最终“破产条款”入宪,但破产问题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并未刷出存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