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